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滯納金不是處罰,而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占用國家稅金而應繳納的一種補償。只要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均應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本條例從1998年開始實施,2001年起改為萬分之五。
微信公眾號
薩恩課堂
咨詢電話:400-888-
在線客服:點擊咨詢
©2001-2025 中國會計網(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運營支持:
實名網站認證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7473號 京ICP備120139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