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商場是從事貨物批發(fā)、零售的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商場的部分柜臺對外出租,收取租金,租賃收入繳納營業(yè)稅。今年3月,山東省濱州市國稅局稽查局對商場2002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經(jīng)檢查,該局工作人員認為商場購進的自用電和取暖鍋爐用柴油的進項稅額不得全額抵扣。請問我商場應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應從當期發(fā)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因此,你商場的柜臺出租屬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柜臺出租部分承擔的用電和取暖鍋爐用柴油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對已經(jīng)抵扣的進項稅,應作進項稅額轉(zhuǎn)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