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yè)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y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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