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于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是否有印花稅優(yōu)惠?對于商務部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yè)務,承租人將土地、房屋先賣給我們租賃公司,是否需要交納印花稅?如何交?
答:《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guī)定》(國稅地〔1988〕30號)第四項規(guī)定,關于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yè)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yè)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第十條規(guī)定,“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yè)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按《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根據上述規(guī)定,對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yè)務,雙方應按“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其它單位和個人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如房屋、土地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的,屬于轉讓資產行為,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所有權不轉移的,屬于經營租賃行為,應按“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對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資產產權未發(fā)生轉移,不涉及印花稅,涉及轉移的,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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