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契稅應當如何繳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7〕52號)文件第十條規(guī)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微信公眾號
薩恩課堂
咨詢電話:400-888-
在線客服:點擊咨詢
©2001-2025 中國會計網(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運營支持:
實名網站認證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7473號 京ICP備120139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