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稅視同銷售包括哪些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共8種,分別為:
1.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此處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其中,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jīng)營行為:一、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fā)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tǒng)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fā)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4. 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在營改增之前,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營業(yè)稅應稅項目,具體指的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郵電通信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轉(zhuǎn)讓無形資產(chǎn)、銷售不動產(chǎn).
營改增之后,已沒有營業(yè)稅應稅項目;因此,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原營業(yè)稅應稅項目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此處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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