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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海關繳款書采集的友情提示 尊敬的納稅人: 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相關要求,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后如需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納稅人未在2020年1月16日前通過電子稅務局采集上傳的海關繳款書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shù)卿浽鲋刀惏l(fā)票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綜合服務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jīng)系統(tǒng)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綜合服務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注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通過綜合服務平臺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jīng)系統(tǒng)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綜合服務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納稅人可登錄綜合服務平臺,在“海關繳款書采集”模塊查詢稽核結果。 (三)納稅人取得注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因上傳采集的信息錯誤,導致稽核比對結果不符,納稅人可在綜合服務平臺上對該海關繳款書再次進行信息采集,錄入正確的數(shù)據(jù)后重新進行稽核比對。 (四)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lián)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shù)據(jù)修改或核對。屬于納稅人數(shù)據(jù)采集錯誤的,數(shù)據(jù)修改后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于數(shù)據(jù)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shù)據(jù)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 (五)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 二、納稅人已在2020年1月16日前通過電子稅務局采集上傳海關繳款書 (一)納稅人取得的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已于2020年1月16日前(含16日)通過電子稅務局采集上傳的,仍需登錄綜合服務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納稅人取得的注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已于2020年1月16日前(含16日)通過電子稅務局采集上傳的,不再通過綜合服務平臺上傳繳款書信息,但納稅人仍需登錄綜合服務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經(jīng)系統(tǒng)稽核比對相符后)。 (三)納稅人在2020年1月16日前稽核結果為不符、缺聯(lián)、重號的海關繳款書,不參與綜合服務平臺的稽核比對,納稅人可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對、核查。 三、特別提示 (一)納稅申報期內,對當期勾選的海關繳款書,應進行勾選統(tǒng)計,并進行確認簽名。 (二)納稅人于申報期內通過綜合服務平臺勾選確認簽名的海關繳款書,可于當月申報期內抵扣。 青島市稅務局 2020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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