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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廢止《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加強耕地占用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公告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加強耕地占用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自2019年9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2019年11月22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廢止〈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加強耕地占用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讀 一、背景 2016年,依據(jù)《耕地占用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發(fā)布),結合山東實際,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制發(fā)了《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加強耕地占用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2019年8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明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耕地占用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自2019年9月1日起廢止。因此,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的制定依據(jù)已廢止,則該公告也應廢止。 二、主要內容 廢止《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加強耕地占用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 三、施行時間 為保持與上位法的銜接,明確廢止時間自2019年9月1日起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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