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發(fā)生的待核銷的結算款項。
2.發(fā)生暫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xiàn)金”、“存款”等有關科目;結算收回或核銷轉列支出時,借記“經費支出”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尚待結算的暫付款累計數。
3.本科目應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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