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湖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鄂財稅發(fā)[2008]8號 2008-06-06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qū),縣(市、區(qū))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76號)的規(guī)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湖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標準》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原《湖北省耕地占用稅稅額表》(鄂財農稅發(fā)[1993]1091號)同時廢止。
附件:湖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標準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地稅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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