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公告
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3號 2021-8-26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我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以其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作為納稅人所在地。
二、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繳納的納稅人,總機構、分支機構各自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分別以其增值稅、消費稅繳納地作為納稅人所在地。
三、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增值稅預繳地作為納稅人所在地。
四、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以其機構所在地作為納稅人所在地。
五、實行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以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作為納稅人所在地。
六、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七、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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