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關于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2021年第1號公告部分條款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公告2025年第2號 2025.11.28
根據(jù)《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53號修正)、《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稅務系統(tǒng)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5號)等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決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2021年第1號公告)附表中“工業(yè)生產、商品銷售、文化體育、其他行業(yè)、服務業(yè)(除娛樂服務業(yè)外)、建筑安裝、交通運輸、娛樂服務業(yè)”等行業(yè)的核定征收率。
《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根據(jù)本公告作相應修改,重新發(fā)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
2025年11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我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對自然人(不含個體工商戶),從事表中列舉行業(yè)或項目申請代開發(fā)票,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按《潮州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附件)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自然人取得綜合所得的,在代開發(fā)票時,不附征個人所得稅,并在代開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 日起施行。此前與此公告有抵觸的,以本公告為準。
潮州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 行 業(yè) | 核定征收率 |
| 轉讓無形資產(不含轉讓土地使用權) | 2.50% |
| 租賃業(yè)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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