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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2011〕1號)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3年8月18日-2023年9月16日(共計30日)。各單位、社會公眾如對上述辦法有意見和建議的,請在征求意見時間截止之前,通過郵箱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見的,請說明理由。反映意見郵箱:sw_yeyq@foshan.gov.cn。 附件: 1.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2023年8月18日 附件1 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完善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爭議解決機制,高效處理涉稅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2011〕1號)等相關文件規(guī)定,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原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范圍內發(fā)生的存量房(包括住宅、商業(yè)、寫字樓、車庫、工業(yè)廠房、車位、車庫等)權屬轉移業(yè)務(包括買賣、交換、抵債、作價入股、劃轉、贈與、繼承和析產等業(yè)務),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且要求進行調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如實、完整申報房屋交易價格,同時享有提出異議和要求進行爭議處理的權利。 第四條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爭議申請,填寫《存量房交易價格估值復核申請表》(詳見附件),書面陳述申請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的申請后,應及時對納稅人申請理由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認定納稅人的申請理由正當、證明材料充分的,對原計稅價格予以調整。 經審核認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有正當理由但無法提供完整證明材料的,對原核定計稅價格不予調整。 第六條 以下情形可無需走爭議流程,主管稅務機關直接按交易價格征收稅款: (一)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書、判決書和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書載明的房屋權屬轉移,文書作價低于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法院或仲裁機構僅對權屬轉移書據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裁決的除外); (二)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的房屋,拍賣計稅價格低于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拍賣存在重大瑕疵,例如只有一個競拍人等導致市場競價不充分且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周邊同類型物業(yè)價格的除外); (三)將房屋售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申報交易價格低于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但不低于成本價(即轉讓人原購房價)。 第七條 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項情形的,納稅人應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仲裁機構裁決書、拍賣公告、拍賣成交確認書等相關證明資料。 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情形的,納稅人應提供能證明交易雙方關系和成本價的相關資料。 第八條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結果后15個工作日內,自行聘請評估機構(可以參考但不限于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網站公告評估公司名單)進行評估,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評估報告,費用由納稅人自行承擔。納稅人提供的自費評估報告應包含評估技術報告,反映其評估過程。 第九條 納稅人提供的自費評估報告數據明顯不合理且出具報告的評估機構拒絕修訂,主管稅務機關將評估報告轉交佛山市房地產業(yè)協會開展專家評審,并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交易計稅價格。 第十條 納稅人出現以下情況,視為本次交易申報工作自動終止: 1.主管稅務機關已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對《存量房交易價格估值復核申請表》作出審核結果,納稅人在收到該審核結果后仍有爭議,但逾期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報送評估報告,也未在收到該審核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繳清稅款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 2.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最終交易計稅價格,納稅人在收到最終交易計稅價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繳清稅款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 第十一條 納稅人不愿意采用自費評估方式或者對主管稅務機關最終核定計稅價格仍有爭議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先行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在繳清稅款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存量房交易價格估值復核申請表
關于《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的解讀 為進一步規(guī)范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完善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解決機制,高效處理涉稅爭議,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制定《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征求意見)》(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fā)展,存量房交易業(yè)務日益頻繁,根據上級部門工作要求,稅務部門要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建立存量房交易申報價格比對系統(tǒng),對各類存量房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由于采用的是計算機自動評估,在實際工作中,會出現個別房屋評估價格與市場價有所偏離的現象,為確保稅收征管工作公開、公平、公正,《辦法》在廣泛征詢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多次研究修改,明確納稅人提出爭議及稅務機關處理爭議的機制和流程,對維護征納雙方合法權益起到積極作用。 二、主要內容 《辦法》明確我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爭議的處理流程,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免爭議流程 為提高存量房交易辦稅效率,明確稅務機關認可的三種價格偏低無需走爭議流程的正當理由: 1.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書、判決書和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書載明的房屋權屬轉移,文書作價低于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法院或仲裁機構僅對權屬轉移書據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裁決的除外); 2.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的房屋,拍賣計稅價格低于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拍賣存在重大瑕疵,例如只有一個競拍人等導致市場競價不充分且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周邊同類型物業(yè)價格的除外); 3.將房屋售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申報交易價格低于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但不低于成本價(即轉讓人原購房價)。 其中屬于上述第1、2項情形的,納稅人應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仲裁機構裁決書、拍賣公告、拍賣成交確認書等相關證明資料;屬于本上述第3項情形的,納稅人應提供能證明交易雙方關系和成本價的相關資料。其中成本價的相關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房屋取得方式為“購買”的,以購房發(fā)票記載的價格作為成本價,經核實沒有購房發(fā)票的,以契稅完稅憑證對應的計稅依據作為成本價。 (2)公有住房(房改房)以按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作為成本價,須提供購房合同或相關支付收據或財政票據。納稅人可向當地房管檔案部門查詢相關資料。 (3)房屋取得方式為“自建”,無法取得購房發(fā)票、契稅完稅證明等成本票據的,納稅人可自行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重置成本評估價格作為成本價。 (二)爭議流程 除上述原因外,納稅人對稅務部門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相關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爭議申請,填寫《存量房交易價格估值復核申請表》,書面陳述申請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為體現評估計稅價格的公平合理性,《辦法》規(guī)定納稅人對稅務部門核定計稅價格存在爭議,可以自費聘請評估機構出具交易價格評估報告。稅務部門認為評估報告不合理的,可以通過佛山市房地產業(yè)協會開展專家評審對納稅人提供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并根據專家審核的最終審核結果確定計稅價格。通過引入社會評估機構和行業(yè)協會的專業(yè)力量,盡可能減少核定計稅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距。 (三)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 納稅人如果拒絕采用自費評估方式,或者對稅務部門最終核定計稅價格仍有爭議,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先行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在繳清稅款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辦法》執(zhí)行時間 《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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