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俊寶首飾(深圳)制造廠印花稅等稅務問題處理的通知
深地稅發(fā)〔1996〕104號 1996-08-15
俊寶首飾(深圳)制造廠: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涉外檢查分局于1995年10月對俊寶首飾(深圳)制造廠1993年、1994年度購銷合同印花稅進行了檢查,追繳該廠兩年購銷合同印花稅稅款162,540.45元,并下發(fā)了深地稅外字第9501255、9501256號檢查結論通知書。該廠于1995年12月已將購銷合同印花稅稅款繳交入庫。經市局查核涉外檢查分局使用印花稅稅目不準確,故撤消涉外檢查分局對該廠購銷合同的檢查結論,對該廠已繳交入庫的印花稅的檢查結論,對該廠已繳交入庫的印花稅應予以退庫,并由俊寶首飾(深圳)制造廠向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福田征收分局申請辦理退庫手續(xù)。
但是,俊寶首飾(深圳)制造廠必須重新如實向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福田征收分局申報繳納,1993年、1994年度購銷合同印花稅。
涉外檢查分局對俊寶首飾(深圳)制造廠1994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清算檢查結論,追補企業(yè)所得稅274,073.03元,經審查符合稅法有關規(guī)定,故維持其檢查結論。
俊寶首飾(深圳)制造廠以非法憑證人帳造成對方少繳的稅款和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應自行向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福田征收分局補申報繳納。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19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