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關于公開征求《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適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2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當前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更大規(guī)模減稅降費的重大決策部署,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降低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對我市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核定征收適用所得率進行調整,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1年12月19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
1.通過信函方式請郵寄至:廣東省汕頭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內科技南一街稅務大樓(個人所得稅科)。
2.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郵箱(stsw@vip.163.com)提出意見建議。
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適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適用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讀(征求意見稿)
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
2021年11月19日
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適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2號)規(guī)定,結合實際,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重新確定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各行業(yè)適用所得率,F公告如下:
一、在汕頭市轄區(qū)內,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調整如下:
汕頭市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
| 行業(yè)類別 | 所得率 |
| 工業(yè) | 5% |
| 商業(yè) | 5% |
| 交通運輸業(yè) | 5% |
| 建筑業(yè) | 7% |
| 飲食業(yè) | 7% |
| 娛樂業(yè) | 20% |
| 其他行業(yè) | 10% |
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以及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實行核定征收的,參照適用本公告第一點規(guī)定的《汕頭市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
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汕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汕頭市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的公告》(汕頭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
2021年11月19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適用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讀(征求意見稿)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zhí)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適用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更大規(guī)模減稅降費的重大決策部署,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降低納稅人負擔,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不同行業(yè)實際經營情況,重新確定我市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各行業(yè)適用所得率標準。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公告適用對象:
1、在汕頭市轄區(qū)內,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個體工商戶;
2、個人所得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業(yè)戶、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者、合伙企業(yè)個人合伙人;
3、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
(二)本公告不適用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不包括個人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三)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所得率調整如下:
汕頭市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
| 行業(yè)類別 | 所得率 |
| 工業(yè) | 5% |
| 商業(yè) | 5% |
| 交通運輸業(yè) | 5% |
| 建筑業(yè) | 7% |
| 飲食業(yè) | 7% |
| 娛樂業(yè) | 20% |
| 其他行業(yè) | 10% |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zhí)行。《汕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汕頭市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的公告》(汕頭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同時廢止。
附:
案例計算參考
如A雙定戶,經營其他行業(yè),所得率為10%,月核定經營額為100000元。
月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月核定經營額×所得率×12-業(yè)主費用年減除標準)×適用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12
=[(100000×10%×12-60000)×10%-1500]/12=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