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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8號 2021-10-29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qū)域間稅務執(zhí)法標準統(tǒng)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現(xiàn)就我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湛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人所得稅帶征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湛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中有關規(guī)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 2021年10月29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讀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zhí)行,現(xiàn)對《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qū)域間稅務執(zhí)法標準統(tǒng)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相關規(guī)定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統(tǒng)一全省個人二手房轉讓相關稅收核定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稅函〔2021〕406號)的有關要求,我局起草了本《公告》,調整湛江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 二、制定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 三、主要內容 《公告》對我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進行公告: (一)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三)《湛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人所得稅帶征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第二條《湛江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表》中自然人轉讓二手房適用“普通住宅”按2%和自然人轉讓“其他房地產”中的二手房按2.5%帶征率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 (四)除“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外,符合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轉讓其他類型房地產,需要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的,仍按《湛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二條規(guī)定,按照收入的5.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統(tǒng)一關聯(lián)稅費種的征收方式 統(tǒng)一個人二手房轉讓中各關聯(lián)稅費種的征收方式。如納稅人能提供發(fā)票等原值憑證,能正確計算房產原值的,則全部稅費種應據(jù)實征收;如納稅人不能提供發(fā)票等原值憑證,但能提供合理的舊房重置評估價格的,則土地增值稅按舊房轉讓政策據(jù)實征收;如納稅人無發(fā)票等原值憑證,也不能提供合理的舊房重置評估價格的,則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費種都實行核定征收。 五、實施時間 《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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