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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東莞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 2021-10-3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我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問題的公告》(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行業(yè)所得率及帶征率調整問題的公告》(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有關規(guī)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規(guī)定為準。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 2021年10月30日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東莞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 2021-10-30 為規(guī)范個人二手房轉讓相關稅種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制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東莞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xiàn)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推進區(qū)域間稅務執(zhí)法標準統(tǒng)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務“六穩(wěn)”“六保”、“房住不炒”要求,按照有利于“便民辦稅、為民減負”、有利于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有利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的原則,制發(fā)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對我市個人二手房轉讓的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進行調整,以與全省其他主要城市統(tǒng)一執(zhí)行標準,保持稅負一致。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三)明確《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問題的公告》(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行業(yè)所得率及帶征率調整問題的公告》(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有關規(guī)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規(guī)定為準。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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