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 2021-9-16
根據《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我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讀(征求意見稿)》(見附件1、2),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1年9月16日-2021年10月15日(共計30日)。各單位、社會公眾如對上述文件有意見和建議的,請在征求意見時間截止之前,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見的,請說明理由。
一、通過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zsswcxs@163.com,郵件標題注明“對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廣東省中山市興中道45號”,郵政編碼528400,在信封上注明“對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意見”字樣。
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讀(征求意見稿)》
附件1
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qū)域間稅務執(zhí)法標準統(tǒng)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我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中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行業(yè)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zhí)行。
附件2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讀(征求意見稿)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zhí)行,現(xiàn)對《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qū)域間稅務執(zhí)法標準統(tǒng)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相關規(guī)定,我局起草了本《公告》,明確了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
三、主要內容
《公告》對我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進行公告: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三)明確《中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行業(yè)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四、實施時間
《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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