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公積金提取新規(guī)2018:50余起騙提公積金行為處罰
記者昨日從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近期,該中心接到有關部門舉報,對轄區(qū)范圍內異地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yè)務中可能涉嫌騙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進行了一次集中清查。該中心提醒,騙提騙貸公積金行為不僅是違法違規(guī)行為,還將造成信用記錄污點。
11月30日,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zhí)法人員前往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柳州管理部,對鐵路系統(tǒng)涉案職工進行調查。經過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詢問,確實存在職工通過非法中介偽造材料,騙取住房公積金行為。對此,南寧住房公積管理中心將依法嚴肅處理。涉案職工在執(zhí)法人員法制宣講、耐心教育下,認識到騙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錯誤,后悔不應該輕信中介的謊言,造成了不良后果。
對此,南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醒,要合理合法利用住房公積金,一旦觸犯法律,后果嚴重。據悉,2016年以來,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直不斷加大對騙取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近兩年查處騙取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50余起。
南寧政策解讀:
關于《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階段性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的相關政策解答
為切實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為我市公積金繳存職工提供更好的服務,現(xiàn)對《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階段性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南金管〔2017〕2號,以下簡稱“通知”)中一些相關政策問題作出如下解答:
一、《通知》第一條中關于住房套數和公積金貸款次數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答:關于住房套數的認定標準,是指職工個人及家庭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在南寧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含六縣)擁有的自住住房套數(不含已賣出、已贈與、已析產的)。
關于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的認定標準,是指職工個人及家庭在全國范圍內使用過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
二、應如何認定計算住房套數及公積金貸款次數的對象?
答:住房套數及公積金貸款次數的認定對象為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其他非夫妻關系的房產共有人不作為認定對象。
三、《通知》第一條中關于“棚戶區(qū)、危舊房改造住房除外”應如何解釋?
答:“棚戶區(qū)、危舊房改造住房除外”是指職工個人及配偶屬于棚戶區(qū)、危舊房改造項目回建戶的,在購買南寧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含六縣)棚戶區(qū)的回遷房、危舊房改造項目的還建房時,如擁有超過一套住房或貸款次數超過一次的,可參照南金管規(guī)〔2017〕1號文中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點內容關于購買第二套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申請一次公積金貸款。
四、如何理解此次政策調整中第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登載時間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的購房人可按調整前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取政策執(zhí)行的?
答:考慮到今年以來我市實施新建商品住房網簽輪候等調控措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部分9月30日前的購買新建商品房的購房人無法按舊政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為確保上述購房人仍享受此前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對于在9月30日前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申請網簽但未取得《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的住房,如購房人需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經我管理中心核實后,仍可按調整前的政策給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為什么住房消費申請?zhí)崛∽》抗e金的房屋所在地必須為職工個人及家庭戶籍地或工作地?
答:《廣西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管理規(guī)范》和《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對“自住住房”有明確的定義,即繳存人工作、生活(以工作單位或戶籍為準)所在市轄區(qū)內居住的,并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釋義》特別指出:“職工無論購買或建造住房,目的都是為了自住,即解決自己住房問題的支出才能從住房公積金中支付,如為投資、增值或其他商業(yè)目的的住房支出,不能從住房公積金中支付”。因此職工申請住房消費提取的房屋所在地必須是個人及家庭戶籍地或工作地。
六、為什么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暫不執(zhí)行此次政策調整?
答:鐵路分中心只負責管轄南寧鐵路局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因南寧鐵路局管轄范圍廣,涉及四省十四個地級市,每個城市實行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各不一致,因此允許鐵路分中心根據地區(qū)特殊性暫不執(zhí)行政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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