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培訓機構給學員的獎勵是否要繳個稅?
個人因培訓機構活動取得的現(xiàn)金獎勵屬于偶然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分析如下:
《個人所得稅法》列舉征稅的個人所得共有11項,其中第一項和第十項規(guī)定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對于一些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予征稅.這些項目包括: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zhí)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4、自2004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yè)和單位對營銷業(yè)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yè)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fā)生費用的全額并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yè)和單位代扣代繳.
5、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lián)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jiān)事的,應將董事費、監(jiān)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tǒng)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6、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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