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秦皇島市局個人投資者借款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請示的批復(冀地稅函【2013】68號)
秦皇島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投資者借款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秦地稅發(fā)[2013]107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一、個人投資者歸還從其投資企業(yè)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經(jīng)按照“利息、股息、紅利”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或在以后應納個人所得稅中抵扣。
二、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有多筆借款,在歸還借款時,根據(jù)協(xié)議(合同)約定來確定歸還的具體是哪筆借款,無協(xié)議(合同)的,按實際情況確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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