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稅函〔2002〕629號有關“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zhí)行后,“雙薪制”工資是否屬于年終加薪?是否應根據國稅發(fā)〔2005〕9號的規(guī)定,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guī)定,取消了“雙薪制”個人所得稅計算稅款方法。企業(yè)薪酬結構中,如果仍然包括“雙薪制”的工資薪金所得,而且“雙薪制”的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同一個月份內發(fā)放的,可以將“雙薪制”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統(tǒng)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雙薪制”的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在同一個月份內發(fā)放,“雙薪制”的工資薪金應與所在月份工資收入合并后,計算個人所得稅;不再執(zhí)行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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