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14年7月新三板掛牌成功后,公司總經理想轉讓名下的50萬股股權,受讓方為一投資公司。請問公司總經理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嗎?是否可以參照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股票轉讓暫免個稅的條款呢?
專家回復:文件的原文是這樣的,請準確理解。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
專家分析:如果總經理持有的是限售股,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得免稅。通過IPO和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的個人投資者繼續(xù)免稅,這樣有利于實現資本市場稅收的公平和公正。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jiān)會聯合發(fā)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稱,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后的相關制度,發(fā)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jié)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xù)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