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接受投資者作價投入的材料物資,應按投資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價值確定材料物資價值(但投資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冊資本中應享有的份額。
【例】乙有限公司于設立時收到B公司作為資本投入的原材料一批,該批原材料投資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價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部分)為10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7000元。B公司已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假設合同約定的價值與公允價值相符,該進項稅額允許抵扣,不考慮其他因素,乙有限公司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編制會計分類如下:
借:原材料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7000
貸:實收資本-B公司 17000
本例中,原材料的合同約定價值與公允價值相符,因此,可按照100000元的金額借記“原材料”科目;同時,該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因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17000元,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乙公司接受B公司投入德爾原材料按合同約定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因此可按17000元的金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