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現金流量的分類
本準則將現金流量分為三類,即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1.經營活動
經營活動是指企業(yè)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
根據上述定義,經營活動的范圍很廣,它包括了企業(yè)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就工商企業(yè)來說,經營活動主要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經營性租賃、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廣告宣傳、推銷產品、交納稅款等等。
各類企業(yè)由于行業(yè)特點不同,對經營活動的認定存在一定差異,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應根據企業(yè)的實際情況,對現金流量進行合理的歸類。由于金融保險企業(yè)比較特殊,本準則對金融保險企業(yè)經營活動的認定作了提示。
2.投資活動
投資活動是指企業(yè)長期資產的購建和不包括在現金等價物范圍內的投資及其處置活動。這里所指的長期資產是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其他資產等有期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yè)周期以上的資產。
這里之所以將“包括在現金等價物范圍內的投資”排隊在外,是因為已經將包括在現金等價物范圍內的投資視同現金。
投資活動主要包括:取得和收回投資、購建和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等等。
3.籌資活動
籌資活動是指導致企業(yè)資本及債務規(guī)模和構成發(fā)生變化的活動。
這里所說的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股本)、資本溢價(股本溢價)。與資本有關的現金流入和流出項目,包括吸收投資、發(fā)行股票、分配利潤等。
這里“債務”是指企業(yè)對外舉債所借入的款項,如發(fā)行債券、向金融企業(yè)借入款項以及償還債務等。
。ǘ、關于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1.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指企業(y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收到的現金。
注意以下幾點:
1.本項經營活動包括所有經營活動,其中經營性租賃除外;
2.本項目不包括隨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一起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3.本項目應包括收回前期的貨款和本期預收的貨款;
4.發(fā)生銷貨退回而支付的現金應從本項目中扣除。
當期銷售貨款或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可用如下公式計算得出: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當期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收入+當期收到前期的應收帳款+當期收到前期的應收票據+當期的預收帳款-當期因銷售退回而支付的現金+當期收回前期核銷的壞帳損失
2.收到的租金
本項目反映企業(yè)收到的經營租賃的租金收入。
3.收到的增值稅項稅額和退回的增值稅款
企業(yè)銷售商品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出口產品按規(guī)定退稅而取得的現金,應單獨反映。為便于計算這一項目的現金流量,企業(yè)應在“應收帳款”和“應收票據” 科目下分設“貨款”和“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應收帳款(應收票據)——貨款”科目用以調整計算銷售、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4.收到的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返還
企業(yè)除增值稅稅款退回外,還有其他的稅費返還,如所得稅、消費稅、關稅和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這些返還的稅費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在本項目中反映。
5.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包括當期購買商品支付的現金、當期支付的前期購買商品的應付款以及為購買商品而預付的現金等。
因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而同時支付的、能夠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在“支付的增值稅款”項目中反映。如果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時,其中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則仍在本項目中反映。
企業(yè)當期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可通過以下公式計算得出:
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當期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當期支付前期的應付帳款+當期支付前期的應付票據+當期預付的帳款-當期因購貨退回收到的現金
6.經營租賃所支付的現金
企業(yè)經營租賃所支付的租金按當期實際支付的款項反映。
7.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企業(yè)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為職工支付的其他現金。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包括工資、獎金以及各種補貼等;為職工支付的其他現金,如企業(yè)為職工交納的養(yǎng)老、失業(yè)等社會保險基金、企業(yè)為職工交納的商業(yè)保險金等。
8.支付的增值稅款
本項目反映企業(yè)購買商品實際支付的能夠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以及實際交納的增值稅稅款。為便于計算這一項目的現金流量,企業(yè)應在“應付帳款”和“應付票據”科目下分設“貨款”和“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應付帳款(應付票據)——貨款”科目用以調整計算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投資活動支付的增值稅應在投資活動現金流量中列示,不在本項目中反映。
9.支付的所得稅款
本項目反映企業(yè)當期實際支付的所得稅。
10.支付的除增值稅、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
本項目反映企業(y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于當期實際支付的除增值稅、所得稅以外的其他各種稅款。包括本期發(fā)生并實際支出的稅金和當期支付以前各期發(fā)生的稅金以及預付的稅金。
對有關投資項目發(fā)生的稅金支出,不應列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應在有關投資項目中列示。如交納的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應在“購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中反映。
11.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除上述主要項目外,企業(yè)還有一些項目,如管理費用等現金支出,可在“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反映。
(三)、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1.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
企業(yè)收回的投資款項中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投資本金,二是投資收益。除投資本金在本項目反映外,與投資本金一起收回的投資收益也應在本項目反映。但債券投資本金與利息,一般易于分清,其債券利息收入應與本金分開,在“取得債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現金”項目中單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