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的作用是指在審計實踐中履行審計職能所產生的客觀影響和實際效果。我國社會主義審計的作用可以概括為防護性作用和建設性作用。
所謂防護性作用,即制約作用,是指完成審計工作任務對社會主義和經濟建設所起到的維護、保護、保證和保障等作用。
所謂建設性作用,即促進作用,是指完成審計工作任務后,因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而對宏觀和微觀經濟管理所起到的改善、加強、提高和促進等作用。
另一方面,可以劃分為保證作用、促進作用和調控作用。
一、國家審計的作用
1、國家審計為宏觀調控的制定提供決策依據。
2、維護財經法紀,監(jiān)督、保障和促進各項宏觀調控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
3、國家審計追蹤反饋宏觀調控政策的運行效果。
二、內部審計的作用
1.開展常規(guī)審計,促進企業(yè)合法經營。
2.開展內部控制的評審,增強科學管理意識。
3.開展效益審計,促進自我發(fā)展,提高企業(yè)競爭力。
三、社會審計的作用
1.提高財務信息的質量,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保障市場經濟健康運行。
2.促進且有完善內部控制,提高企業(yè)經營管理水平。
3.為改善我國投資環(huán)境服務,有利于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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