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百勝餐飲(江蘇)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2戶企業(yè)增值稅匯總納稅的通知
皖財稅法[2026]4號 2026-01-07
各市、縣(區(qū))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各市、縣(區(qū))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yè)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相關規(guī)定,對提出增值稅匯總納稅書面申請的百勝餐飲(江蘇)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2家企業(yè)增值稅申報納稅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繳納方式
(一)增值稅匯總納稅。匯總納稅企業(yè)總機構及其下屬分支機構發(fā)生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等應稅交易實現的增值稅實行省級總機構匯總申報,各分支機構按銷售額比例分攤方式繳納增值稅。
(二)稅款的計算繳納。匯總納稅企業(yè)由總機構統一計算整個企業(yè)總、分支機構(省外分支機構除外)增值稅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各自的銷售收入占全部應稅銷售收入的比例,計算分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各自應繳納的稅款?倷C構在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并按照分配的應繳稅款就地繳納入庫,分支機構按照各自分配的應繳稅款就地繳納入庫。
(三)進項稅額的抵扣。匯總納稅企業(yè)由總機構通過自行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分支機構傳遞等方式匯總進項稅額,由總機構統一申報抵扣。
二、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匯總納稅企業(yè)總機構及其下屬分支機構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稅費種信息登記等涉稅事項,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其他事項
各主管稅務機關發(fā)現總機構或其下屬分支機構如有申報不實等涉稅問題,應按照適用稅率補征增值稅,并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匯總納稅企業(yè)如有重大涉稅違規(guī)、違法等不再符合增值稅匯總納稅條件的情形,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進行實地核查,并出具書面報告逐級上報,經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確認后,停止相關企業(yè)適用增值稅匯總納稅方式。匯總納稅企業(yè)在本通知下發(fā)后新增加分支機構的,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執(zhí)行,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26年1月7日